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者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和法律程序,以契约形式实现人事人才服务的制度。 一、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人事代理的对象 凡就业或调入到民办学校具有公办教师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属国家派遣计划就业安置 而又未能就业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等,都可以在本中心挂靠人事关系或档案托管。 二、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种类 1、民办学校具有公办教师身份人员的人事代理; 2、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具有公办教师身份(或干部身份)的人员的人事代理。 (一)、民办学校具有公办教师身份人员的人事代理。 民办学校具有公办教师身份人员的人事代理是指民办学校聘用具有公办教师身份的人员到学校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书,学校为聘用人员投保。代理人员有市内、外调入的公办教师,应届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任务生,下同)。 1、具体做法 ①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一式三份,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单位、个人、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报务中心各存一份)。 ②根据中府[1993]4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为聘用人员到市保险单位投保购买五种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人身意外、医疗)。 ③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及立册备案。 ④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干部介绍信给代理人员到单位报到上班。 2、服务内容 ①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只保留在个人档案中,如在民办学校退休的,不享受公办学校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保管人事档案。 ②工龄连续计算。 ③工资调整、转正定级、职称评定、职称晋升。 ④因公出境考察、因私出境定居、探亲、旅游政审。 ⑤按各级评定条件和要求,积极推荐有教学成果,有突出贡献的教学人员参加各级评选、评奖活动。 ⑥提供人事政策咨询、指导、推荐就业。 (二)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具有公办教师身份(或干部身份)的人员的人事代理 符合这范畴的人员有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属国家派遣计划的,本市生源师范类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公办学校(幼儿园)转制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具有公办教师身份的人员。 1、具体做法 ①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一式三份,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二份(个人、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②毕业生须提交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 ③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及立册备案。 2、服务内容 享受到民办学校工作具有公办教师身份人员办理人事代理时,提供应有而又符合规定的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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